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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与主体说明

时间:2016-10-23我要评论

【导读】环境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一类,其是针对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提起诉讼,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环境,确保人类健康生活,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是什么?其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诉讼主体】:根据司法解释,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根据环保法规定,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条件。其中,“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环境公益诉讼分类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损害环境的行为是个人、法人或社会团体做出时,针对这类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当损害环境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时,针对这类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特点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在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1、是对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进行司法救济的需要;
2、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现实要求;
3、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4、是法制化的必然产物。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据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11月1日开庭审理阜阳市永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王某某污染环境一案,这是淮南检察机关首起支持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据了解,2015年7月,阜阳市永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生活垃圾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与浙江省桐乡市有关单位签订垃圾外运协议,且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大批生活垃圾从浙江通过船舶运到安徽境内处理。垃圾运到淮河流域后,永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将其中约1400吨垃圾交由凤台县的高某处理,分两处掩埋在凤台县刘集乡境内,并支付垃圾处理费14.9万元左右。案发后,经环保部门监测机构抽样检测,发现被非法掩埋的垃圾菌群超标,并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为有毒有害物质。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得知案情后,主动联系安徽省环保联合会等多家环保组织,支持安徽省环保联合会就本案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阜阳市永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王某某等承担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2万余元,并就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

环境公益诉讼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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