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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成功批复范本)

时间:2016-11-26我要评论

【导读】企业年金方案由首席代表签字,由企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报送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业出具《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以下为成功批复范本参考。

2016年最新企业年金方案应当自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报送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15日内,向企业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及流程

一、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企业年金方案
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二、、备案报送

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备案工作流程

1、企业集体协商双方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2、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通过民主方式审议企业年金方案;
3、企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送企业年金方案文本备案材料;
4、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审查企业年金方案文本备案材料;
5、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备案企业复函。

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流程

企业年金方案内容说明

1、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2、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
3、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4、参加人员
5、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6、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7、基金管理方式
8、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9、中止缴费的条件
10、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11、修改条件
12、修改程序
13、中止条件
14、中止程序
15、解释权
16、实施时间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参考模板(成功批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浙江省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充分体现公平与兼顾效率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合理。
3、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 方案参加人

第四条 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公司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内退人员不含);
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
3、方案实施后新加入本公司的职工(组织调动除外),在试用期满后可以加入本计划;
4、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五条 方案参加人的权利
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公司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归属个人的余额;
5、由于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参加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方案参加人的义务
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
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方案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参加职工退出计划的条件及程序
本方案实施后,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退出本方案:
1、达到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的(指参加职工退休、出境定居以及死亡);
由公司代职工直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书和提供领取的所需证明。
2、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参加职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公司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公司凭此证明代职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办理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手续,并提供其他所需的证明。

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分配办法

第八条 公司的所有制性质
本公司属于省国资委所属企业,资金的筹集和缴费办法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按下列时间、比例和方式计提: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公司和参加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1、公司缴费时间为次年3月。
2、本方案公司缴费按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上一会计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
当年度公司缴费部分连同上年度公司帐户中归集的未归属权益部分,在个人帐户间进行分配时根据不同职务和工龄确定不同的分配比例。
分配公式如下:
某职工分配金额=公司缴费部分总额×60%×该职工的职务系数/参加年金计划职工的总职务系数+公司缴费部分总额×40%×该职工的工龄/参加年金计划职工的总工龄数。
上述分配方案主要经营者(班子成员)的个人分配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分配额度的3倍;如超过,3倍以上部分在其余职工中按第九条第2点的分配公式进行二次分配。
职务系数设置如下:
职务 分配系数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
部门经理
部门副经理
主办
副办
办事员
3、个人缴费金额为公司为其缴费金额的25%,以后年度比例视情况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应由公司和职工协商确定逐年提高,最终与公司缴费相匹配,由公司在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方案参加人退出本方案则停止履行本方案约定的缴费义务,公司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本方案中止后,公司可以停止履行本方案约定的缴费义务,方案参加人也有权停止个人缴费。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账户的开立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由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管理机构为每位参加职工分别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公司账户用于归集未归属权益。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的日常维护与变更,包括:
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2、公司缴费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损益在个人帐户和公司帐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公司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损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5、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7、与个人账户和公司帐户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
方案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时,该方案参加人在本方案中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参加职工未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或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以及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
2、方案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3、本方案中止。
则该职工的个人帐户转为保留帐户,由本方案的帐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当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时,则注销其个人账户:
1、方案参加人在领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2、方案参加人在退休前身故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其个人帐户将被注销。

第五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结合权益归属规则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的损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公司、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分配
公司缴费按照本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参加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参加人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损益,按净损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财产归属权益的确定:
1、个人缴费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完全归属职工个人。
2、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竞业限制等条款或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以及因以上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动离开公司,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4、退休、退休前身故的职工,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5、其它未尽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未归属权益处理
对于按照权益归属规则扣除的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损益归集于公司账户中,纳入下年分配额度并按第三章第九条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六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 支付条件
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已办理退休手续;
2、在退休前死亡;
3、出国定居。
凡职工未达到以上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

第二十条 支付方式
方案参加人符合上述企业年金待遇条件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
1、一次性领取:按照职工其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受益)一次性全额领取;
2、分期领取: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职工不同的选择,以其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损益)为基数进行分期计发。

第二十一条 计发办法
对于满足不同支付条件的情形,不同的计发办法如下:
1、退休领取: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若选择分期领取,原则上为按月领取;
2、退休前身故领取:由职工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3、出国定居领取:可根据职工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可以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职工也可以随时以书面的形式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

第七章 中止缴费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止缴费的条件
公司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
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
2、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
3、本方案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公司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或暂缓缴费,等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或补缴缴费;如果无法消除以上情况,公司可以申请终止缴费。缴费中止时,按照本方案建立的个人账户、公司账户等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中止缴费条件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职工可以申请中止缴费:
1、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达到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的(指参加职工退休、出境定居以及死亡);
3、职工因公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丧失缴费能力;
因上述第一、二种情况导致个人中止缴费的,公司为其提供公司缴费也同时中止;出现上述第三种情况时,公司继续为其提供公司缴费。

第八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设立的程序
本方案草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起草,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协商审议,经半数以上的参会代表民主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公司和职工授权其行使委托人权利。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投资部等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兼),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本公司年金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年金缴费计划及预算;代表参加职工行使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选择权;参与集团企业年金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八条 管理费用支付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运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如下:
1、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列支金额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08% 。
2、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列支金额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02%。
3、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公司另行支付,1元/月/户。
4、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列支金额为固定0.3%+超额损益的15%,两项合计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2%。
5、其他费用:其他与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财产相关的费用(如审计费、律师费等)按照受托人指令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支付。
6、实际收取的费用以公司与管理机构协商的结果为准,并在相关的企业年金管理合同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公司与职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对本企业年金方案提出修改:
1、根据公司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上限;
2、本公司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3、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确定为无效;
4、国家的企业年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一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程序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需由公司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重新报省国资委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受托人。

第三十二条 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中止本方案:
1、公司半数以上职工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
2、公司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的连续期限超过5年;
3、公司破产;
4、公司决定参加其他企业年金计划。
除了上述第四款所列情况外,本方案所建立的个人账户、公司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对于第四款的情况,本方案所建立的个人账户、公司账户和基金财产将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决定中止本方案,须报省国资委和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受托人。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不可抗拒力量时,根据国家规定由公司决定企业年金是否继续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并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设计企业年金方案制定注意事项

1、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总额如何定义?
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2、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参加人员的覆盖面如何确定?
基本条件: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参加社保,其他条件企业自定。
部分地区的劳动部门要求企业参加人员覆盖面达到一定比例,但比例不等。

3、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在处理有关退休人员有何经验?
可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或采取另外的补充形式。

4、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公共账户资金如何制订激励规则?
根据企业自身需要制定,如绩效、贡献、职务、年龄等挂钩。

5、中央所属企业如何报备企业年金方案?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新颁发的35号令《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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