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因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职工福利范畴,不属于免税范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补充说明。这是继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关于企业年金下发的又一政策规定,《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昨日,大连市地税局对社会关心的《公告》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是对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实行减税照顾。
在计算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纳个人所得税时,《通知》未考虑个人当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情形,企业缴费部分均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自2011年1月30日《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实行了减税照顾,即,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A企业某员工月工资收入2500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1000元,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200元,企业缴费800元。 2011年1月30日前,企业缴费年金应纳个人所得税=800×10%-25=55(元)。
2011年1月30日后,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2500-1000=1500(元)。个人缴费年金200元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缴费年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1500+800-2000)×5%=15(元)。
二是进一步明确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补税规定。
(一)明确了补缴以前年度企业缴费个人所得税的归集原则。
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方法更为合理。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三)适用税率更为优惠。
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
(四)解决了当月工资收入高,年金企业缴费低,应补缴税额可能为负数的问题。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