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一个和谐的劳动社会,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但不少职员对于劳动合同法内容不是很清楚,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人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劳动者单方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相关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内容是什么?
一、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为我买社保,我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需要公司批准吗?
【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二、工厂每天都明确规定要加班4个小时,这让我苦不堪言,不知这种情况能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不满足上述情形则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三、面试时候谈的工资是5000,但实际工资只有4000,这种情况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回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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