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雇佣童工本是非法的,若在使用童工过程中造成伤亡,那么非法用工单位该怎么赔偿?非法使用童工赔偿办法有哪些规定?非法使用童工赔偿案例有哪些呢?下面分别举例。
非法使用童工赔偿办法
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第11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童工工伤赔偿应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执行。该办法第3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非法使用童工赔偿案例一
申诉人:白某,女,14岁,某乡镇企业工人。
被诉人:某乡镇企业。
【案情分析】:申诉人白某以被诉人在其生病期间,将其无故辞退为由,向县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要求被诉人承担其医疗费和生活费。
被诉人某乡镇企业到申诉人家乡招收女工,申诉人前去报名被录取,但被诉人要求其必须在招工登记表上填为16岁,不能填真实年龄(14岁)。进厂后,由于劳动强度较大,又没有正常休息日,两个月后,申诉人白某患了重病。被诉人见状,决定一次性给付申诉人100元生活费,将其辞退,打发回家。
这起劳动侵权案因被诉人某乡镇企业违法使用童工而引发。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劳动法》第十五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就禁止使用童工分别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收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工商户、农民、城镇居民使用童工”。本案被诉人明知申诉人白某没有达到法定招工年龄,却有意让其隐瞒年龄进行招用,从事繁重劳动。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劳动监察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案情结果】:某县劳动监察部门经立案调查核实后,分别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至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对被诉人非法招用童工行为从重处以罚款;
2、提请被诉人上级主管单位对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和招工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3、责令被诉人对申诉人白某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非法使用童工赔偿案例二
【案情分析】:被告陈某某系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中学的在校学生。2009年7月12日到原告合兴公司做注塑工,当时未满16岁。2009年7月29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后被送往钟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至2009年11月10日止共住院105天,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原告支付了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808.4元。2009年12月8日,被告向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贺劳社平工不受字(2009)2号通知书。2010年1月29日,被告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于2010年4月28日自愿撤回起诉。之后,被告向贺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该委员会于2010年6月3日作出贺劳鉴工伤字(2010)2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陈某某劳动功能障碍为伤残陆级,生活自理障碍为无护理依赖。2010年6月25日,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陈某某诉贺州合兴塑胶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委员会作出贺平劳仲案字(2010)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合兴公司向陈某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12657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205元、治疗工伤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922.4元、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250元,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对该仲裁不服,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劳动仲裁之诉,贺州中院以对该案无管辖权为由,将材料退回原告,原告遂向八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不按工伤标准向被告赔付一次性赔偿金而按人身损害标准计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对于使用童工致残的赔偿的标准、依据是什么?
【案情结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四条、《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三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判决:一、原告广西贺州合兴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应赔偿被告陈某某一次性赔偿金12657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205元、治疗工伤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922.4元、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250元,共133953.4元。二、驳回原告广西贺州合兴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按工伤标准向被告赔付一次性赔偿金而按人身损害标准计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非法使用童工赔偿案例三
【案例分析】:某加工厂非法使用未满15周岁的童工,致使童工七级伤残。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厂赔偿童工近159272.89万元。工厂不服起诉到莒县法院,法院判决工厂赔偿童工159272.89元。
莒县某手提包加工厂是进行手提包加工的个体工商户,2011年9月崔某(1996年出生)到手提包加工厂工作,同年12月5日崔某在工作时受伤,手提包加工厂为崔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近6万元。
【案情结果】:去年12月24日,经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崔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崔某向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今年年4月8日裁决手提包加工厂向崔某支付赔偿金共159272.89元。手提包加工厂于2013年4月19日向法院起诉,认为崔某自愿到手提包加工厂工作,擅自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劳动时受到伤害,要求不支付这些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到手提包加工厂工作时未满十六周岁,手提包加工厂的行为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的规定向被告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和其它赔偿。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手提包加工厂应当向崔某支付相当于山东省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的一次性赔偿金。2011年度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为37618元,该一次性赔偿金为150472元。另外,手提包加工厂还应赔偿崔某治疗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损失。2013年6月24日法院判决手提包加工厂赔偿崔某损失共计159272.89元。
相关问题解答
1、非法使用童工怎么举报?
【答】发现非法使用童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非法用工是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务工者与用工单位所建立的非法劳动关系。常见的使用童工,未经备案登记招用员工,外籍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等都属于非法用工。依法打击非法用工,是我国政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2、“误用童工”属于非法用工吗?
【答】除非当事人伪造身份,经过严格核实没有发现,否则不是误用,就是非法使用童工。
3、我国法律为什么禁止使用童工?
【答】1、使用童工是指用人单位招录使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正处于一个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思想体系也正处在形成之中。这个时期非常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给予特别的关心、爱护、引导与帮助;
2、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童工。
非法使用童工赔偿办法常见问题
转载注明:http://www.gongjiao160.com/shebaotiaoli/184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