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该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与解读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4]22号
【执行时间】:20040910
【信息来源】:建设部、劳社部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应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支付方式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经过多年治理,治理欠薪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仍有发生,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操作,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监管责任,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
二、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印发了《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分为五章
(一)总则。明确了目的意义、政策依据、基本原则及责任划分。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要分为四节:一是农民工的用工管理;二是农民工人工费用的预存与拨付;三是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四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清算。本章明确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农民工信息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根据《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精神,推行了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要分为三节:一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动用;三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本章完善了工资保证金缴纳、动用、退还办法,并推行了银行保函缴纳保证金办法,以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四)保障措施。主要分为六个方面:一是明确因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承担工资支付责任;二是明确对拖欠工资企业惩戒措施;三是明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信息化督促监管责任;四是明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职责及追责问责规定;五是明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举措和拒不缴纳保证金承担的相关责任;六是明确针对建设单位已付工程款,施工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的相关责任。
(五)附则。主要包括办法的实施时间。
相关问答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是什么?
【答】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账户,账户内有工程总包商上缴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为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领域的健康发展。
【问】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是强制要求吗?
【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是国务院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是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1号印发的文件。这个文件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等五个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治理措施。
【问】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找哪个部门?
【答】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以下几种做法: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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