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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会福利院不得少于30张床

新疆:社会福利院不得少于30张床

时间:2011-11-22 14:11 来源:社保查询网 编辑:Sinky 收藏 推荐

  11月2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自治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实施。《办法》规定,今后新办社会福利机构,其床位数不得少于30张。

  此外,《办法》还规定,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如果违反有关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开业的;进行非法集资或非法募集捐赠活动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其许可范围的;管理混乱,造成责任事故的;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未经自治区民政厅审查,接收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外国人的情形之一的,将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规定,筹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要具备以下条件:申办人具有合法身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服务场所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要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直接从事护理等服务工作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不具备上岗资格的要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等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每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标准床位数不得少于30张。

  据了解,《办法》中所指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为需要社会供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养护、托管服务活动的社会福利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要根据自身设施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不得实行直至服务对象死亡的一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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