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条例名称,建议修改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享有的14周法定产假应是非强制性的,可供女职工自由选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替工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在加强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的同时,应加强对女职工平等就业的保护”,“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过于宽泛,应基于科学依据制定”。12月12日,北京新闻文化研究所、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北京源众咨询在京召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肯定了征求意见稿在多方面取得的进步,同时提出了上述意见。
条例名称应去掉“特殊”二字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名称,建议修改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北京新闻文化研究所副所长、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北京源众咨询主任李莹律师说,“特殊劳动保护”有歧义,不是法律概念,不能涵盖劳动保护的所有内容。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和社会公益部主任沃兴伟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增加“促进平等就业”的立法目的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依据。
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建议,应将征求意见稿的附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更名为《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禁忌范围》,删掉附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的三点规定。
李莹认为,对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应基于构成对妇女或其胎儿特有危害的科学依据,除非有重要的、合理的原因,应审慎确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以免剥夺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同时,应加强研究,明确定期审查、修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和标准。
沃兴伟还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在提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调整方案的部门中,应增加能够代表妇女权益保护的部门。
产假未休完的可多增加配偶陪护假
李莹认为,产假的延长也许适合一些妇女,但不一定适合所有妇女。在法定产假范围内,应赋予女职工选择的权利,女职工可以自愿提前返岗。这样有利于减少企业对女性的用工歧视。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原副所长刘伯红认为,应在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一款后增加“其配偶享受不少于2周的带薪陪护假”。还应明确,陪护假工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14周法定产假未休完的,可以多增加配偶陪护假,但是,配偶的陪护假不能由女职工享受,这样是为了鼓励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避免企业以女性休产假为由歧视女性就业。
李莹建议,增加保护怀孕、产期、哺乳期妇女平等劳动权利条款,可表述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应鼓励企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和工资或者生育津贴,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刘伯红建议,因女职工生育产生的企业替工成本应由生育保险支出,这样可将这部分负担由国家承担,可减少企业对女性的用工歧视。有专家建议,女职工生育产生的企业替工成本可采取定额补偿的方式从生育保险中支出,否则会加大生育保险的负担。
刘明辉认为,关于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如果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仍低于女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应由企业负担。
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理事会副主席葛有俐认为,征求意见稿应增加企业防治职场性骚扰条款,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为职工提供职业安全、有利于员工身心健康的劳动环境。
此外,专家还建议增加平等就业机会条款。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幼儿园等设施,应明确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家庭服务为目的,不能以市场盈利为目的。企业应每年至少安排女职工体检1次,包括宫颈癌、乳腺癌筛查以及其他妇女常见病,检查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