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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怀孕4个月流产享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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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怀孕4个月流产享42天产假

时间:2012-05-11 11:42 来源:社保查询网 编辑:Sinky 收藏 推荐

  长春市总工会昨举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实施宣传日活动,《规定》明确了女职工流产产假

  昨日上午,长春市总工会在人民广场举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实施宣传日活动,现场发放了《规定》单行本及相关宣传材料近2000份,还设立专门咨询台,向市民广泛宣传《规定》颁布的意义及内容,并对市民提出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履行原有劳动合同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明确了女职工流产产假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该《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这次明确了流产产假。

  《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成受访女性未了解新规

  记者在现场进行了随机采访,在受访的几十位女性中,有六成女性未了解新施行的《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据长春市总工会女工部部长张静介绍,长春市共有女职工约60万。《规定》中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要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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