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日前,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意见》对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标准、待遇核定、发放、停止、转移、失业保险金延长领取、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补贴等8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力确保各项失业保险新政有效落实。
在失业保险金标准方面,核定当次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补贴政策是这次新办法实施的一大亮点。《意见》明确,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统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救助),所需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救助)由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此规定大幅度提高了失业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同时,为确保惠民新政有效落实,及时通过如皋电视台、《如皋动态》、《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街道(社区)平台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享受失业保险新政,向1464位失业人员及时寄发了《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一封信》,提高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知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