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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金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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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金办理条件

时间:2012-03-15 11:41 来源:社保查询网 编辑:Sinky 收藏 推荐

  近日,有市民向咨询关于办理失业证的问题。该市民称,其常住黑龙江,现为天津市户口,保险、档案都在常住地,不知道自己的这种情况应如何办理失业证,需要哪些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

  记者接到该市民的咨询后,随即向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解相关政策。工作人员建议,其首先要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的能证明其失业的证明材料,自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需注意的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2.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4.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工作人员提醒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每满六个月继续申领的,应当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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