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重庆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15号)。该《通知》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在发生转移时,应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统筹基金的12%;
二是将我市于2007年实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10年1月1日起,农民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2%,个人缴费比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