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的通知,今年4月1日起,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由7.5%调整为6.5%;个体参保人员中按9.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费率由9.5%调整为8.5%,下调的1%的缴费额作为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资金。 通知对缴费费率调整后个人帐户的划入标准也做了相应调整。从4月1日起,未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一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2%调整为0.01%;已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每一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35%调整为0.025%;未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一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2%调整为0.01%;已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一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35%调整为0.025%;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划入后,每一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35%调整为0.025%.本人养老金高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帐户计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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